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 新农村;法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4-0310-02
0 引言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从根本上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为早日实现这一重大决策,必须加快全面建设新农村的步伐,加强农村经济发展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新农村法制建设就是其中重要任务之一。
1 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政府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 由于国家对农业的历来重视,同时也制定了大量和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直接针对农村而涉及的有效、使用的法律并不多。我国是农业大国,可直到1993年7月才出台《农业法》,1998年11月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农业法》是农业根本大法,可该法在立法上、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太原则,而且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在处罚上和执法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不能很好地为农民服务,为农民解决问题。其次,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农业法》为核心,并配有完善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局面,如保障农民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的社会救济和农民医疗保险等,这些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上社会主新农村的进程。再次,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相关部门的看法,主观性太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知识层次低的群体很难把握农业法的走向,或者说很少能参与讨论、制定、修改相关农业法律法规,农民要争取的自身利益往往会被忽视掉。但作为农业人口占一半的国家,农民的声音如果被屏蔽,那么制定的法律很有可能会与农民的实际生活想脱离,不能真正反映农民的心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
1.2 村民自治基础薄弱,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笔者调研发现,随着新农村不断建设,国家对法制建设的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农民对法律(特别是和农业有关的法律)都了不同程度的掌握,这是值得欣喜和肯定的。但是,农民对法律掌握上也存在局限性、片面性、甚至有误解的地方。其次,农民缺乏运用权利意识,不热心参政议政。特别是农村换届选举,大部分人认为选谁都一样,持放任的态度。
1.3 法制宣传方式单一,不被农民接受 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法制教育组织难,法制宣传很难快速、统一宣传到位,这就需要采取多样式、长时间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另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农村法制建设。即使在普法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活动方法单调、无聊,很难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再次,政府对法制宣传投入太少,专门的宣传场所少。最后,法制宣传的人员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甚至有的宣传人员根本就不懂法。宣传人员大多不是固定的,抽到谁,谁就上,俨然把法律宣传当成儿戏了。领导的不重视,宣传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低,宣传方法单调,农民是无法在这个渠道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新农村法制建设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1.4 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法律应该是调整利益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的根本手段,但法律的实施需要环境,没有环境支撑,法律就要受到挑战。法制环境的要素,包括公民尊法、护法意识、执法者执法水平、法律地位的确定、法律与其他社会权力的制约等。目前我国的农村法制环境问题突出。首先,基层调解部门建立不完善,甚至有基层根本就没有设置调解部门,或者调解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调解方法不科学,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法律工作人员很难真正深入农村基层,了解农民的心声,而且执法水平不高,加上农民法制意识淡薄,还往往存在抗法,不尊重法律的情形。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司法局等单位之间并没有很好的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农村法制环境存在的种种问题,这都为农村法制环境存在各种问题留下隐患。
2 完善和谐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2.1 科学立法,尊重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律 首先,结合我国“三农”最根本问题,切实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可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采用现代开放式的农村立法思路,以《农业法》为核心法律,再制定和完善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完善修改《农业法》,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太原则,而且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在处罚上和执法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同时尽早制定保障农民切实利益的法律法规,例如农民权益保障法和农民社会救济、医疗保险等。其次,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立法目的,以民为本,通过切实调查农村,了解农村真实状况,懂得农民心声,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农民所用,为农民所尊重,使农民切实感觉到法律存在的意义。所以,在选举人民代表时和制定有关农业法时,能够有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真正发出农民最心底的呼声。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来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些都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国家也尽早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律,从而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民通过运用法律武器得到实惠就会增加对法律的信任和使用法律的范围,从而在农村的各个方面普及法律的实施,逐渐实现法制农村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2.2 保障村民自治基础,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随着新农村不断发展建设,为了更大发挥农村自治作用,保障村民实现高度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村内事情,发展农村民主,最大程度维护村民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于2010年10出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选举程序等。我国农村也纷纷按照该法各项规定进行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等工作,使村民管理农村有了更大的自治权。但在我国很多农村并没有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村民参政议政的意识有所提高,解决农村事务很大程度还主要依赖基层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明显缺乏村民自治的基础。因此,基层(乡)政府要做好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方法,鼓励村民自治、自理村中事务,从而增强村民主人翁的意识。重要的是要让农民知道村委会的行为直接和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而能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促进农民法律意识逐步由外在走向内生,从抽象走向具体,让农民能够真正感觉到法律的存在。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村民委员会成员带头学法、用法,形成一个全民学法懂法的良好环境;其次,做好法律宣传,可以利用村头黑板或者横幅宣传关键法条,或者村委员农闲时组织学法活动,在寓教于乐中使老百姓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再次,要让村民信法,使老百姓在思想的最深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这就要求政府、基层司法等部门要依法办事,呈现出来公平正义的大环境。从而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懂得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知道“守法”不仅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必备的素质。
2.3 改变宣传方法,加强宣传人员教育,提高法制宣传力度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靠外力推动,更要注重农村自身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推进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着力推进农村普法的经常化、多样化。
2.3.1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力度 首先,利用村中现有设备宣传法律基础知识。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建立农民法制-🔥js1996注册登录,这个-🔥js1996注册登录可以建在村委会中,方便组织召集村民,也可以减少浪费资源,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课本、有老师、有考核,利用村民法制-🔥js1996注册登录对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制知识面授教育。
2.3.2 利用-🔥js1996注册登录资源,通过高校法律专业的老师和法-🔥js1996注册登录的学生组成法律宣传小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法律宣传。如有农村靠近大学,政府或司法局等可以该-🔥js1996注册登录为资源,和-🔥js1996注册登录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让-🔥js1996注册登录推举优秀法律专业学生,到村实习锻炼,为村民培训日常法律和农业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学生得到了实践锻炼,另一方面村民获得了法律知识,形成“校村合作”双赢模式。
2.4 发挥法律保障职能,优化法制环境
2.4.1 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建设新农村如火如荼的时期,正好以该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网络。乡政府、司法局指导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选举人民调解员,调解员可由村委会成员、有威信的村民或有这方面专业的人员担任。从而加大调解的成功率,使村民相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和能力,争取使村内矛盾解决在村内。
2.4.2 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保好驾 一是确保便民服务措施到位。积极打造便民法庭,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办案质效,简化案件审批手续,最大程度的缩短办案周期。二是确保法律服务到位。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点,帮助农民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三是确保司法救助到位。为了使农民真正实现“打得起官司”,该院拓宽了司法救助渠道,对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免、缓;同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诉讼指导、举证指导,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问题。
2.4.3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三位一体”大解调工作 由法院、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法院对大多数的案件都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使案件在调解中进行,达到息案宁人。其次,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依法办事,争取把矛盾解决在执法的调解过程中。司法和基层民调组织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具有季节性、群发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完善以户为点、以组为线、以村为面、以镇为片的矛盾纠纷排查组织网络,把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和初始状态。
参考文献:
[1]王红举.对新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的思考[J].农业纵横,2011(8).
[2]于文文.和谐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研究[D].山东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04.
[关键词] 农民养老 养老保障 新农村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对“农民”的界定是与户口紧紧相连,户口为“农业户口”即为农民,土地是农民养老保障的载体。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城乡统筹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业农村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鼓励农民在城镇化的形势下,离开土地到城市务工,实现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许多农民离开土地成为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传统的、稳定的养老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失地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现代化的需要,探讨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不仅是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的迫切要求,也是赢得失地农民对城镇化的支持,保证新农村建设改革成功的前提。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虽然各地政府为保障社会和谐,采取了种种措施保障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现状依然不容乐观。
1.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缺乏认识
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道德观念及依托家庭养老的习俗在农村和农民心目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只在城市中存在,广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几乎是空白,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在思想上认识远远不够,农民仍将把对家庭的投资放在首位,对于自身今后的养老问题,农民考虑不多,不愿意拿出现钱来换取今后的社会保障。而当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仍然没有意识到养老保障的重要,缺少现代社会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很多人认为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养老问题到时有政府承担,存在着“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2.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被打破,新制度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孝在社会中成为一种习惯与道德要求,规范着公民赡养父母的行为,政府也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农村的养老依然停留在“养儿防老”阶段。农民老了以后,把土地留给子嗣,靠着子嗣在土地上劳作取得家庭收入来养老,该种养老模式称为家庭养老。但是,随着城镇化、新农村的发展,土地作为农民最后的养老保障,也渐渐失去。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使得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又面临失业、失去养老保障等困难。
3.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无法保证,无力积累养老基金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也是最可靠的养老保障。土地出产的粮油和蔬菜以及随之形成的低成本生活方式,为农民提供了最可靠的养老保障。在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下,这部分农民如果再失去土地的收益,就难免要陷入贫困境地。而失地农民在收入水平总体下降的同时,生活消费支出却普遍在上升。土地被征后农民必须从市场上购买粮食蔬菜,再加上部分农民迁到市镇或搬进社区楼房,水电、物业、饮食等费用项目支出增加,从而导致生活消费支出大大上升。而失地农民在征地中得到的货币补偿又偏低,获取安置补偿金后,不少农民就拿着这部分补偿金来支付日益提高的生活消费支出,购买消费品甚至是奢侈品,没有考虑自己的长远生计,留下了养老保障方面的隐患。
4.政府政策覆盖面窄,失地农民参保矛盾突出
政府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覆盖面窄,不能覆盖所有的失地农民。其一,很多地方是在2000年后才着手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对象是此后完全或者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参保,而部分征地的农民,无法以户为单位参保;其二,政府出台的政策只解决了失地农民中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而那些没有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则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其三,由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和有的招商引资企业用地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等原因,实际被占用土地的失地农民也无法参保。
二、导致当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的原因
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必须找出深层次的原因,从而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土地产权不清晰
我国土地属于国有,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这使得农民不拥有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处分权、收益权。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不完整,导致了农民根本不能在政府征地、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面获得与政府或开发商直接谈判的机会,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2. 现有补偿机制存在不足使得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
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和招工安置,但这些安置方式都存在不足,使得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货币安置将补偿费一次性发给失地农民,让其自谋生路,短期内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但不能解决长远问题。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留地安置实际上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货币安置的一些缺点,使得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但是集体企业往往资金和技术都很落后,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抗风险能力差,运营状况不佳,一旦企业破产,农民就又失去了生活来源,更谈不上养老保障。招工安置中,用人单位解决了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但因为失地农民一般文化层次低,缺少专业技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企业裁员,被裁掉的概率很大,失地农民又将面临失业问题,养老保障也就没有了。
3.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设计存在缺陷
一方面,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失地农民无法或者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失地后收入水平下降,生活支出普遍上升,缴费能力极为有限。不少地方在设计失地农民缴费比例时认为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支付,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或安置补偿费全部用来缴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在失地失业的状况下又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各地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现实,使他们不致因负担过高而无力投保。
另一方面,保障水平过低使得失地农民放弃养老保障。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的是当前本地最低标准,这种养老金水平在当前城市市民消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刚刚能维持温饱。但城市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在不断的提高,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在城市高水平高物价中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有尊严的活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使得农民放弃参加养老保障。
4.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不完善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在各地都属于新施行,很多问题存在,如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人不能准时、足额领到养老金,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到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而且会挫伤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另外,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缺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怀疑,也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因此,如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一个迫切解决的课题。
1.规范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规范土地产权制度,应该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拥有了完整的土地产权,才能有效防止农民的权益流失。明晰土地产权制度,不是要土地私有化,是在保持土地国有的基础 上,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置统一的承包经营权。
2.设计合理的失地补偿模式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土地征用补偿应首先考虑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以及养老保障。以土地换保障为基础,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除了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外,留地安置、招工安置多种补偿安置模式共同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可采取各种举措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发展劳动密集型的集体企业,给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劳动机会,并且在企业的发展中给各种优惠,在发展中帮助集体企业进行适当转型,以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对于年轻的失地农民,政府组织各种就业培训,使得农民能够适应城市生活,成为适应市场需要的劳动者,并逐渐将其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
3.设计合适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一方面,多方筹措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减轻失地农民加入社保的经济压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在坚持土地换保障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更多的承担起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责任。首先,中央应设立专项资金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其次,鉴于征地之后的土地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获得,地方各级政府适当提高承担比例,减轻失地农民的经济负担。在适当的时机,引进商业保险,使得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共同发挥作用,以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再者,适当提高失地农民养老金水平。低保和养老保险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 低保属于社会救助,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需负担一定费用。如果低保和养老金水平相差不大,就会产生养老保险无人问津的局面。因此,政府应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与低保拉开差距,通过两种方式的收入差距来调动失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提高参保率的目标。
4.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实施管理
为了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实施管理。首先,在管理上,养老保险资金必须由专职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其次,要保证失地农民能够及时、足额的拿到养老金,并且应建立相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根据物价涨幅适时调整保障水平,确保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贬值”;再次,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过程的监督,让农民充分了解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制定,认识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各种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耿相魁:城市化进程中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策略选择,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0.1
[2]吕春娟: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兰州教育-🔥js1996注册登录学报,2009.9
[3]杨群 刘玲: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9.7
摘要:新农村建设中的小额贷款服务在优化农村金融结构方面取得离开较大的经济效应回报。但由于体系的不完善所造成的信贷风险增大、贷款资金外流问题也阻碍了小额贷款阿紫新农村建设中的发展。本文将以小额贷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现状为切入点,提出农村小额贷款的多元化发展路径,以此促进小额贷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发展。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小额贷款;途径;作用
小额贷款主要用于平衡农村金融市场的货币供求关系,其在拓宽农村信用社资金获取渠道等方面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因为社会经济环境的限制和自身起步晚不足下,小额贷款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因此,如何解决小额贷款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小额贷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一)农户生产性贷款的主要获取渠道
就调查数据来看,在样本农户的生产性贷款中,扶贫社的小额贷款占据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份量。作为农村信贷市场的有效借贷服务,小额贷款无疑可以有效缓解农村信贷出现不足的问题。且由于小额贷款具有还款时间迅速、借转周期短等特点,已经逐步在样本村形成了攻击来源和扶贫定位的农村信贷服务。
(二)替代非正规金融为企业提供贷款
在小额贷款中有四分之一贷款的平均规模近似于私人借贷,是作为非生产性用途贷款而存在的一种贷款,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私人借贷与小额贷款存在替代性,非正规金融操作灵活,手续简便,规模小,信息获取能力强,因此更倾向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即小额贷款也可适当为非正规借贷客户进行贷款,并在一定基础上能够补充和替代非正规金融。
(三)为农信社补充正规金融信贷空间
农村信用社几乎囊括了当地农户的信贷服务,作为农村唯一的正规金融部门,先用社贷款的余额比例却非常低,其服务覆盖面较为狭窄,缺乏合理信贷渠道,因此也给小额贷款提供了正规金融的信贷空间。农户贷款用途在扶贫社与信用社间的相差不大,二者为互补关系,小额贷款一般通过信贷市场资金的供需变化来为多种形式选择,以此满足不同农户需求。
(四)改善农村信贷分配不平等问题
调查数据显示部分农户的信贷分布格局存在差异性,依据信贷基尼系数进行分析可得知,小额贷款在全部样本中能够有效缓解农户信贷的分配问题,减少分配不均现象,且在无企业贷款的农村信贷市场中,小额贷款在改善和补充农户信贷分配上显然具备更大的优势和作用。
二、农村小额贷款发展现状
(一)发展环境局限
我国目前的农村信用社信贷由于市场拓展范围小,在进行市场规划与开发的管理上相对于其他银行来说还是较为薄弱。特别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一直局限于证据的引导和社会媒体等小型发展模式,其市场信息往往跟不上农村市场的发展,导致农村市场的信贷政策信息采集出现不完整情况。且内部信贷人员在进行操作时往往只注重制度的落实和手续的管理,在贷款的投向上没有宏观市场信息作为参考知道,缺乏市场灵活性,往往容易受到农户选择牵制。
(二)营销管理不当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岗位职能模糊,限制小额贷款审查组织职能发挥。农村信用社中小额信贷营销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市场调查数据无依据,对于预期效益与客户信誉水平的跟踪管理不到位,二是使用无效或虚假合同,引起各类突发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三是进行小额贷款时存在各种风险操作,信贷人员缺乏责任心,进行假公济私行为,给信用社的外部信贷企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维权不到位
小额贷款主要客户群大多集中在农村地区,农民法律意识薄弱,信用观念低,因此造成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发放工作进展困难。我国目前对于不良贷款的维权管理主要靠自行调解与法律辅助。一般实践操作中多采用法律辅助,因就自行调解而言,法律的强制性与约束力要更为严格,也更容易取得成效。但受农村财产可执行度低等因素影响,一些信用观念低的农户往往会利用法律时差性进行责任逃避,导致不良贷款管理难以执行。
三、农村小额贷款的多元化发展路径
(一)引入多元化的竞争机制
我国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建设,出台有效竞争手段,鼓励景荣企业进行良性竞争。同时加大邮政储蓄在农村的覆盖面积,使其变成农村社区银行,加强与其他银行的合作,建立相互合作与竞争的共同发展。除此之外,还要鼓励民间金融企业的发展,引进多元化的竞争机制,对于小额贷款企业、农资合作社等小额贷款机构要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各类金融企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二)积极拓宽信贷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难以得到有效推广和发展的原因还包括资金的来源,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工作,由外援资金逐渐过渡到以当地金融市场资金为主进行信贷,加大当地金融市场资金比重,完善小额贷款机构的操作合法化,是小额贷款机构能够依靠自身固有资金进行发展。同时政府要加快资金的引进工作,建立资金批发业务,帮助小额贷款机构或个人贷款解决资金来源,以此保证小额贷款机构的信贷工作顺利进行。在推进小额贷款工作同时也要鼓励和倡导民间资本在小额贷款市场的占领,使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扩展我国融资渠道。
(三)建立自下而上的金融体系
我国农村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且目前的金融体系形式自上而下进行,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局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提取渠道。从局部知识范式理论来看,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部知识还需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完善和发展,同时要配合市场竞争机制利用不同局部知识来平衡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供求。要建立自下而上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机构以及中小型商业经融机构等等,使小额贷款更能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变化而得到有力的推广。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创新方式已经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尽管其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只要我们掌握好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完善农村信贷体系,以多元化方式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就一定能使其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单位:燕山大学)
课题:秦皇岛科技局2012年课题,名称:秦皇岛新农村建设中小额贷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025A070
参考文献: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生活不断出现新的气象
(一)文化生活更加活跃
近几年来,福建省民间文化发展蓬勃,像南音、北管、老年腰鼓队等表演团体活跃于乡间田野。南安市兰田村一所农民培训-🔥js1996注册登录里专门有培训南音的班级,文化从娃娃抓起。惠安县崇武镇潮乐村的猜灯谜、对对联也是当地很普遍的一种文化生活。而打篮球、龙舟赛等也是在其他村庄广泛流传的文化生活方式,莆田函江官庄村成立了中年妇女“车鼓队”“十八音乐队”,并在每年春节举办象棋、乒乓球、篮球、拔河等文体活动比赛。
(二)文化阵地形式多样、完善
先进文化占领农村祠堂、庙宇阵地等现象,在福建省农村已很普遍。迄今,南平市已有420多座祠堂、庙堂和废旧的礼堂改成农民的书堂或村民俱乐部,成为农村文化宣传阵地。在调研的村中只有2.35%的村子没有图书文化站,而0.15%的村正在建,其余97.5%都已经有自己的图书文化站。福州先锋村修建了2座老人活动中心,成立老年人舞蹈队和腰鼓队,并举办了腰鼓队、太极拳等培训班。晋江市安海镇前蔡村筹资60多万建设了400多平方米的村文化活动中心,内设图书阅览室、健身室、多功能活动室、老年学堂等,经常性举办文体活动。
(三)自办文化生活逐渐兴起
惠安县祟武镇潮乐村建立了出书出刊制度,“潮乐简讯”已出74期,村民优秀文化作品集锦已经出版4册,村规民约汇编1份。南平市兰田村办了一所培训-🔥js1996注册登录,针对村里的具体情况开展各种文化、技能培训。永宁镇组织成立了太极拳、扇子舞、南音和大鼓吹等具有闽南特色的农村文艺表演队,利用早晚闲暇时间,愉院农民的闲余生活。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生活重建的突出问题
(一)指导思想上的“一手硬,一手软”
近年来,一些在乡镇工作第一线的基层干部错误地认为,经济建设发展起来了,文化建设就自然而然地搞好了。尽管口头上也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干起来就不要了”。即使有时抓一下,也只是开个会,写几条标语,走过场,流于形式。另外,上级主管部门对干部政绩的考核,也往往偏重于经济指标,客观上促使农村基层干部只注重经济工作,而忽视农村的文化建设。
(二)缺乏对农村文化建设指导、规划
目前大多数基层组织搞农村文化建设缺乏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今天搞这个活动,明天搞那个活动,工作中存在较大盲目性和随意。另外,缺乏对农村文化建设的监督管理,没有必要的配套措施和约束激励机制,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文化建设的成效和声誉。在文化生活建设方面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划、目标,最多是规划一下硬件设施,如,什么时候建个活动中心、阅览室、体育场之类的,但建成后农民文化生活中怎么去使用他们,整体的文化生活该怎么发展,怎么去建设,缺乏有力的指导、规划。
(三)乡镇文化机构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
农村文化建设的领导队伍、管理队伍,专业文化团体以及群众艺术创作队伍的素质不高。由于从事文化生活工作的人员的经济补贴少之又少,使得一些同志纷纷跳槽“转业”,使得这支队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积极性不高、干劲不足、人才流失、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后继乏人的状况。对63个村子调查显示,没有文化组织的村子有27个,占总比例的42.68%。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推动当地的文化生活的发展和进步。
(四)农村文化生活设施建设滞后
乡村集体经济薄弱,资金投入不够,导致农村文化建设“硬件”跟不上农村文化建设。有的村有资金但是都对文化生活不够重视,把资金大部分投入经济建设,文化生活建设只是做做样子。还有一部分乡村是由于经济薄弱,使得文化建设的投入微乎其微,造成硬件基础差,队伍不健全且素质差,一些乡镇的文化站和村里的文化室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农村文化活动的阵地是开展文化活动的依托,而文化阵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设施简陋,利用率极低的情况。
(五)文化生活内容和形式落后
对农民的宣传教育,从内容到方式缺乏层次性和针对性,没有吸引力,宣传教育仍停留在“我讲你听”的简单的宣传教育工作方式上,使农民感到厌烦乏味。尽管很多农村生活水平与以往有很大改观,然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的丰富程度却让人有着今不如昔的感觉,电视是他们茶余饭后惟一而传统的娱乐方式。调研总户数为33290户而装了有线电视的有27712户,有80.21%的用户以看电视为主,读书、看报仅占16.7%,参加观看其他娱乐节目的仅占23.33%,而10%的人什么文化生活都没有。
(六)封建迷信盛行,科学精神欠缺
近几年来,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程中,一些地方迷信盛行,许多农户家里供着“如来佛”、“观音菩萨”等,在调研、访谈过程中了解到90%以上的农民都参加过封建迷信活动。天天烧香求拜这些不良文化现象普遍存在,不仅毒化了农村社会风气,更严重的是制约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七)农民本身缺乏参加文化生活的积极性
农民本身缺乏参加文化生活的主动性、积极性是农村文化建设问题的又一个重要的原因。虽然农民自身有这样的主观愿望,希望可以经常参加文化生活活动,可实际上由于为了生活的劳动和奔波,很多人没有也不愿意真正的花费时间和精力在文化生活上,在加上外在环境的因素,参加文化生活只是成为他们的一个口号罢了。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生活的对策
(一)思想上重视农村文化生活建设
没有悠久的民族文化传统的根基,再庞大的经济也会成为无源之水。农村基层各级领导要在思想上根除轻视文化生活的意识,提高对其重要的认识,明确农村文化建设是政府行使职能的重要内容,不但要一手抓经济,还要一手抓文化生活,促进文化生活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更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从而确保农村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对农村文化的领导、规划
农村基层各级领导应当承担起领导的职能,设计出长远的、系统的文化生活目标,明确应该怎样建设农村文化生活和促
进农村文化生活的繁荣。针对农民生产生活的特点,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时间组织开展庭院文化、民间体育和艺术比赛,鼓励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村,创作出更多更好的反映农民真实生活和情感、深受广大农民喜爱的文艺作品。此外还应加强引导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完善农民文化消费市场,更好地活跃和丰富农村的文化生活。
(三)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
农村文化要持续发展,重要的一条是建设一个庞大的、素质较高的文化工作队伍。从目前看,首先要稳定和充实现存的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热爱农村文化事业、懂专业,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组织能力的文化队伍。文化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培育优秀民间文艺人才鼓励他们创作更多的具有浓郁乡土气息和较高艺术质量的文化作品,繁荣本地文化事业。
(四)加强农村文化生活阵地建设
文化设施是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文化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有投入才会有产出,离开了增加投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就成了一句空话,加大对文化阵地建设的投入,使之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齐备、丰富多样的农村文化阵地网络。农村文化设施不仅要建好,而且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为活跃农民文化生活提供阵地和舞台,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五)丰富新农村文化的容
各级主管部门和文化单位,要根据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组织广泛开展农村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乡村现有的文化阵地,扶持民办文艺团体,大力发展农民业余文艺演出队,鼓励农民自编自演,自娱自乐。
(六)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
要积极培育和完善农村文化市场,大力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当地文化资源,提高农村文化产业化水平。要引导农民群众的文化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远离那些封建迷信的思想,更好地活跃和丰富农村文化生活。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努力清除各种不良文化现象,保证农村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 留守老人;经济供养;精神慰藉
[作者简介]舒 越(1988—),女,华东交通大学2010级科社专业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13)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出,不可避免的会将老年人留守在家庭中,这将导致农村留守老人数量的急剧增加。于是,数量巨大的农村留守老人给当前的农村养老提出一个严峻的课题。我国农村“留守老人”问题日益凸显,“留守老人”问题的解决与否,这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户的家庭生活质量,而且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功与否,因此研究“留守老人”问题则对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农村留守老人出现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走向城市。造成了农村家庭的“空巢化”和农村社会的“空穴化”,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同时,由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背景,使得大多数的外出民工无法享受与城市人相匹配的保障和福利制度,只能往返于城乡之间,导致了农村留守老人的出现。
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使当地的人口年龄结构老化,产生了一个日益庞大的特殊群体“留守老人”。据了解,目前我国65岁及以上的农村留守老人近2000万。其中,80.9%的留守老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自养,而且仅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甚至不足以自养。可见,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让人忧心,留守老人养老难题亟待破解。同时,外出务工潮造成许多农村孩子短期或长期失去了直接监护人,形成了留守老人教育第三代的“隔代教育”现象。这无疑又加大了留守老人身上的负担,在勉强依靠简单的农业生产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同时,还得肩负起看护照顾第三代的责任。
二、农村留守老人生活现状
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他们进城务工、求学,以致农村家庭结构悄然发生变化,即由“核心化”家庭结构向“空心化”家庭结构转变。所谓“空心化”家庭结构,产生了一个日益庞大的特殊群体“留守老人”。由于这些“留守老人”年迈体衰,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极其匮乏,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医疗保障四个方面。
(一)经济供养
子女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经济供养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留守老人子女外出务工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善留守老人的经济和福利水平,改善经济供养水平。大部分留守老人能通过子女的外出得到一定经济上的收益,约58%的老人认为如果子女不外出,自己的生活条件将会变差。
虽然普遍认为子女外出务工会改善留守老人的经济状况,但是有部分留守老人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甚至进一步恶化。因为他们的子女经济供养的意愿低,与家里的联系少,加上一些子女的孝道观念进一步淡化,导致了留守老人的经济状况恶化。由于收入来源的间接性,留守老人经济的改善程度与子女的孝敬程度关联性较强,虽然留守老人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但呈现出不稳定性。
可见,子女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经济供养方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善留守老人的经济和福利水平,但只是依靠子女供给,绝大多数“留守老人”生活简朴,只求温饱而不求质量。
(二)生活照料
在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方面,照料提供者的减少,农业劳动、家务劳动等负担的增加加剧了农村留守老人的健康和日常生活照料问题。另一方面,社会网络如农村基层组织、农村社区、志愿者等为留守老人提供的照料体系还不完善。由于农村子女外出务工,导致居住空间上的分离,造成了成年子女为老人提供直接的健康和生活照料上的困难。而且,往往使得老人们不得不承担起更加沉重的干农活、做家务、照看小孩等负担。虽然子女通过外出务工提高的经济效益对老年人照料产生了间接的正向作用,经济状况的改善有助于提高生活水平,但是生活负担的加重导致留守老人的生活质量日益下降。
(三)精神慰藉
由于农村青年子女迫于生活压力外出务工,与老年人见面,情感交流的时间减少,农村留守老人得不到子女的精神慰藉。农村留守老人心理上普遍存在着孤独寂寞的问题,子女外出务工之后与留守老人的联系减少,电话成为外出子女和留守老人联系的主要方式,并为留守老人所接受。但是很多外出子女很少与父母沟通,打电话时更多的话题也是留守儿童。其实,农村留守老人真正需要的并不是外出子女寄钱回来,而是每天一句简单的问候,一份出自内心的关心。老人需要的是儿女在精神方面的支持,精神空虚才是农村留守老人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外出务工子女应该时常和老人保持联系,经常陪他们聊聊天,满足老人情感的需求。
(四)医疗保障
目前,农村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是目前社会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健康水平低,患病风险大,再加上农村留守家庭多为空巢家庭,使得老人孤独感加重,心理健康水平不高。可见,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这主要是由于求医不及时,农村医疗水平不高,医疗支付能力不够导致农村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在农村留守老人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着参保率不高、保障能力不够、制度自身不完善等问题。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已经成为许多留守老人面临的沉重负担。部分留守老人尽管医疗卫生条件因子女收入增长而得到一定改善,但老人们在身患重病时却可能得不到子女照顾。
1 财税政策在新农村建设当中的必要性
1.1 新农村建设是财税职能的本质要求
财税政策在确定自身职能的过程中,需要从政府以及市场等角度出发,其主要的职能:首先,是确保社会公共事业的要求。财税职能能够确保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确保社会科教文卫事业正常发展,以及能够为社会的再生长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这些公共服务当中也包括农村公共服务以及公共的需求等;其次,是调节社会经济职能的要求。国家政府能够通过财税政策的实施对公共预算进行调节,确保其处于平衡状态,以便于与货币政策的实施相互配合。同时,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财税政策能够有效地对农村地区的供需量进行调节,保证农村市场的稳定发展,并且利用财政补贴以及税收等分配方式,弥补新农村建设当中资源配置的不足;[1]最后,是规范农村分配秩序的要求。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当中,国家能够通过财税政策对农村建设中所需的财力进行规范,确保财力分配的公平公正,防止出现不均衡的现象,确保农村居民都能够获得生活的保证,促进农村经济的平稳运行。
1.2 新农村建设是健全财税体制的迫切要求
长久以来,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所实施的城乡财政分治的财税政策,导致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出现不公平现象。在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所需的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都需要进行自我筹集,加大了农村居民生活的负担,承担了应由政府财政承担的部分费用,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使得农村发展所需的公共成本增加,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当中,相关政府需要逐渐完善现行的财政体制,不断调整城乡的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投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均等的财税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减轻农村居民的负担。
2 新农村建设背景之下存在的财税问题
2.1 建设资金投入不足,财政支农结构不合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逐渐加大了对农村发展的重视力度,实施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然而,由于受到自身财力的限制,导致国家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不能够有效的满足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求。自2005年至2008年,我国的财政支出逐渐由33930.20亿元递增至62592.66亿元,其中,在新农村建设当中的财政支出仅由2975亿元提高到5955亿元,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财政支出环比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然而,财政支农支出的环比却是呈现出降低的趋势,财政支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逐渐降低,致使财政支农结构不合理。近年来,虽然我国也逐渐加大了对新农村建设当中的财政支出力度,为农村地区建设了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了医疗以及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但是在新农村建设当中的财政投入总量仍旧不足,并且在农村覆盖的范围也十分狭窄,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2]此外,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仍存在很大缺口。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力度,但由于基层政府财力拮据,加之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历史欠账太多,短期内难以弥补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均等化的缺口。
2.2 政府转移支出有限,社会事业发展缓慢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惠农利农的政策,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虽然能够减轻农村居民的部分负担,使得农民的经济收入得到了有效的增加,然而,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财政现象,导致我国现行的财政收支体系很难满足基层工作的需要,使得基层财政工作的开展陷入困境。再加上由于农业经济的提高,使得农民收入逐渐增加,促进了农村教育以及医疗保障等社会公共事业的支出,这就需要政府的转移支出。然而,对于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来说,我国更加重视高等教育的投入,由于农村居民收入的限制以及国家对高等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学生补助力度的不足,使得受教育程度得不到提升。与城市相比,诸如农村的孩子仍未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农村的科技与文化建设等。
2.3 税制结构不合理,改革措施不完善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农业税收制度具有城乡二元结构特性,城乡两者之间的税制不统一,没有使得财政税收真正起到调节城乡居民收入的作用,扭曲了税收的公平性。同时,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当中,由于缺乏与财税相配套的措施,使得农村财税改革的过程当中缺乏完善的措施,导致财税改革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再加上由于我国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不足,使得农村社会公共设施缺乏有效的建设,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3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财税政策思路
3.1 积极推进城乡税制结构改革
由于长久以来城乡二元税制结构的影响,使得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财税负担不平衡,农村居民的税负实际上高于城市居民,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当中,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积极推进城乡税制结构的改革,使得税负能够公平合理。这就要求,在农村税收政策改革之时,需要构建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多种税收相辅助的税收体制,逐渐使得农民由特殊纳税人向普通纳税人转变。在财税政策的实施中,设置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实现对现有增值税体制的创新,实现城乡统筹发展。[3]严禁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做法。
3.2 不断优化支农资金投入
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当中,相关部门需要不断优化支农资金的投入,加大对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财政支出,使得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以及生存条件等方面得到有效的改善。尤其是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支出,把九年义务教育政策落到实处,提高农村基础教育的质量,建立健全农村职业化教育,使得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得到有效的提升,为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经济的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3.3 制定合理涉农财税政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想促进农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就需要制定好合理的涉农财税政策,使得农业朝着市场化的发向发展,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以及取消不必要的税负,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同时,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为农民的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的增加。此外,挖掘农村地区的优势以及特色,使得农民能够认识到自身在新农村建设当中所处的地位,发挥主人翁的精神,实现自主发展。
【关键词】新民居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民居建设模式
新民居建设模式的实证研究。阜平县把做好新民居建设与发展旅游产业、水产特色养殖,开展移民搬迁,实施旧(城)村、空心村改造工程相结合。对于紧邻县城的阜平镇新民居示范点,充分利用交通便利的优势,集中安置6个乡镇9个边远山村的农民。该县完成了全县13个乡镇209个行政村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出台了《阜平县关于推进新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持续加强新民居建设的全程督导、协调、调度。①
雄县采取灵活方式解决土地、资金、生产问题。第一,盘活闲散土地,统一规划,集中兴建。将分散的住宅改为多层住宅,采取先建后迁。如陈台村盘活农村宅基地资产,以兴建“村民小区”为载体,探索农村新民居建设出路;第二集体补贴,分期建设,改善空心村。对于典型的空心村,采取集体补贴,旧宅就地规划,成方连片,分期建设的方式。村集体根据每户旧宅面积补偿农民,促进农户进行新民居改建;第三依托优势,拆旧建新,整体改造。
满城县根据“半山区,近郊县”的实际,谋划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开发型、旅游经济带动型、依托产业推动型三种建设模式。该县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沿城周边村改造步伐,同时大力发展第二产业,充分吸纳就业,做好村民变居民的各项工作,顺利推动了北关、北厂两个省级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对于神星镇等山区、半山区乡镇则依托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特色农业种植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实现新民居建设与发展旅游经济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该县依托地处近市郊和交通优势,对沿国省干道、乡镇企业聚集的村庄,选择依托产业带动进行新民居建设。
新民居建设模式综述。纵观近年来保定市新民居建设,“坚持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以工哺农、以城带乡,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坚持小村并大村、联村建社区、社区园区靠近县城,着重在产业集聚、资源整合、投融资机制、土地开发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出了自身的特点。建设模式以土地使用方式为标准形成了以下几种途径。
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中村改造。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通过统筹规划城市近郊的各种资源,使城中村的改造与城市建设有机融合成为一种重要的建设模式。
统筹规划农村宅基地,实现空心村改造。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选择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建新村或新宅,致使原来的旧村成了“空心村”。通过对“空心村”的改造,不仅可以解决土地闲置的问题,而且可以明确土地权属,解决土地纠纷。
统筹规划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农村产业升级改造。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限制或产业淘汰的状况,这部分土地由于资金或权属等问题处于未有效利用的状态。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对这部分土地集中清理、利用,成为新民居建设用地的来源之一。同时,通过整合建设用地,淘汰落后产业,为新民居建设后的农民生活生产提供更多选择,实现农村经济建设的产业升级。
统筹区域发展规划,实现新民居联建工程。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或经济发展规划制约,新民居建设在行政村实施出现困难,在此情况下,通过新民居联建,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创造出规模效益,实现农村生产生活面貌的大变样。
新民居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国《宪法》第八条确立了我国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新民居建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行使产生重大影响。首先,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如何处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权利差异问题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其次,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生活方式也会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形成影响。如何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耕地保护问题。耕地是农业用地的重点保护对象。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单独对耕地保护进行了规范。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是否允许对耕地予以占用一直是个敏感的问题。对此问题,以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厅文件为节点,在周转用地政策上有了根本的突破,即经审批即可允许先占一定数量的农用地,按照“先占后补、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城乡置换的原则”,严格限定占用农地的数量和审批程序,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规定的数量复耕。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应注意拟复耕的土地是否具有复耕的可能性。其次,应注意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保护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存在的。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和谐社会
要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我们不仅仅需要提升农村人民的经济生活水平,也还需要提高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对于人数比较多的农村或者县城来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教育工作就显得比较重要。随着我国的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国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的速度加快,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对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工作进行了更多的重视和关注,与此同时,相关的交通安全工作人员把全县城的道路交通安全所涉及的各种隐患以及各项政策的整顿,甚至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宣传以及教育的工作或者任务作为了这些工作人员在平时工作过程中工作的重点以及难点问题,但是经过我们相关的交通工作人员不懈努力,农村的交通安全的相关宣传教育有了非常大的改善。
1 新农村建设中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由于这些年在道路交通中出现的事故以及死亡的人数都在逐年增加,所以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且也对执法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过程中制定了非常严厉的规章制度。我国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隐患的整顿过程中投入了较多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等等很多相关的能源,将这些能源主要运用在对村民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村民的交通安全的意识以及相关的知识水平,我们道路交通工作人员才能够尽可能比较顺利的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从而改善农村的道路交通的公共秩序,与此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村民的道路交通的法律知识,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车祸、事故以及纠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环境。从此可以得出,只有我们的道路交通工作人员以及村民能够很好的配合,争取尽可能的实现人民、车辆、道路以及周围的生活环境相互协调或者和谐的发展局面,这就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相关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前提。
但是由于现在我国的经济以及社会各项指标的快速发展和改善使得我国的农村或者县城中的人均流量以及车辆流量都在不断的上升,这样就使得交通安全的工作实行起来越来越困难。根据相关的交通工作人员的实际调查可以发现,在很多县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车祸等等这些道路交通问题中,有超过九成的事故都涉及到的农村的人民群众,这样的不良现象可能会使得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得到威胁或者受到比较严重的损失,从而导致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过程中出现并不和谐的因素或者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在农村的很多地区,道路交通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的普及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就直接影响农村的人民群众对于相关的交通法律知识以及教育水平下降,这加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种宣传条件比较差,使得农村的人民群众没有积极的接受交通法律知识以及交通安全的意识。在这些不良的条件和环境下,我们必须要利用更加科学合理的观点、更加长远的眼光以及更大的范围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水平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法律知识,最终实现道路交通的和谐发展以及协调发展。我们可以结合我县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漏洞,进行分析出现这种问题或者漏洞的原因,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或者方法来改善这种不良的现象。
2 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漏洞
2.1 在我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的工作安排的时候,主要是以公安交警为核心。公安交警的主要工作还有维持交通秩序以及各种交通案件的处理,这样就使得公安交警在农村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时间大大的减少了。
2.2 在宣传方式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方法,不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方法创新。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时候,主要采用的就是悬挂相关的宣传标语、在公布栏上粘贴相应的交通安全知识或者在流动的客运站或者火车站粘贴相关的宣传横幅。这样的宣传方式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没有什么创新的地方。这样传统的方式有些只是形式主义,并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和影响,同时也因为宣传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所以这样的宣传方式并不能够有效的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知识宣传。
2.3 对于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范围上来讲,相关的工作人员只能够在重点地区进行相关的宣传工作,而对于比较偏远或者经济条件不是特别好的地区没有进行充分的宣传活动。现在我县的交通安全宣传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县城的地区,对于农村也只是集中在一些车站点或者客运站,其他地方几乎没有进行宣传。
3 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宣传教育工作应该采取的对策
每个村子或者镇上组织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普及知识进农村的活动,与相关的教育结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将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学生平时学习和教育的一部分,也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传播的优势,将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新闻媒体中进行播放,这样人们才能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中潜移默化的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
对于农村民警的各种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如果民警能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那么对于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将会奠定一个非常深厚的基础,并且宣传范围将会大大增强。鉴于这一点,我们相关部门应该提升民警的综合素质教育,对他们进行相关知识以及工作的再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林芳.如何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J].福建农机,2010(02):12-16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和谐社会
要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我们不仅仅需要提升农村人民的经济生活水平,也还需要提高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对于人数比较多的农村或者县城来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教育工作就显得比较重要。随着我国的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国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的速度加快,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对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工作进行了更多的重视和关注,与此同时,相关的交通安全工作人员把全县城的道路交通安全所涉及的各种隐患以及各项政策的整顿,甚至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宣传以及教育的工作或者任务作为了这些工作人员在平时工作过程中工作的重点以及难点问题,但是经过我们相关的交通工作人员不懈努力,农村的交通安全的相关宣传教育有了非常大的改善。
1 新农村建设中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由于这些年在道路交通中出现的事故以及死亡的人数都在逐年增加,所以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且也对执法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过程中制定了非常严厉的规章制度。我国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隐患的整顿过程中投入了较多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等等很多相关的能源,将这些能源主要运用在对村民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村民的交通安全的意识以及相关的知识水平,我们道路交通工作人员才能够尽可能比较顺利的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从而改善农村的道路交通的公共秩序,与此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村民的道路交通的法律知识,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车祸、事故以及纠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环境。从此可以得出,只有我们的道路交通工作人员以及村民能够很好的配合,争取尽可能的实现人民、车辆、道路以及周围的生活环境相互协调或者和谐的发展局面,这就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相关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前提。
但是由于现在我国的经济以及社会各项指标的快速发展和改善使得我国的农村或者县城中的人均流量以及车辆流量都在不断的上升,这样就使得交通安全的工作实行起来越来越困难。根据相关的交通工作人员的实际调查可以发现,在很多县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车祸等等这些道路交通问题中,有超过九成的事故都涉及到的农村的人民群众,这样的不良现象可能会使得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得到威胁或者受到比较严重的损失,从而导致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过程中出现并不和谐的因素或者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在农村的很多地区,道路交通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的普及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就直接影响农村的人民群众对于相关的交通法律知识以及教育水平下降,这加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种宣传条件比较差,使得农村的人民群众没有积极的接受交通法律知识以及交通安全的意识。在这些不良的条件和环境下,我们必须要利用更加科学合理的观点、更加长远的眼光以及更大的范围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水平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法律知识,最终实现道路交通的和谐发展以及协调发展。我们可以结合我县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漏洞,进行分析出现这种问题或者漏洞的原因,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或者方法来改善这种不良的现象。
2 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漏洞
2.1 在我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的工作安排的时候,主要是以公安交警为核心。公安交警的主要工作还有维持交通秩序以及各种交通案件的处理,这样就使得公安交警在农村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时间大大的减少了。
2.2 在宣传方式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方法,不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方法创新。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时候,主要采用的就是悬挂相关的宣传标语、在公布栏上粘贴相应的交通安全知识或者在流动的客运站或者火车站粘贴相关的宣传横幅。这样的宣传方式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没有什么创新的地方。这样传统的方式有些只是形式主义,并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和影响,同时也因为宣传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所以这样的宣传方式并不能够有效的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知识宣传。
2.3 对于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范围上来讲,相关的工作人员只能够在重点地区进行相关的宣传工作,而对于比较偏远或者经济条件不是特别好的地区没有进行充分的宣传活动。现在我县的交通安全宣传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县城的地区,对于农村也只是集中在一些车站点或者客运站,其他地方几乎没有进行宣传。
3 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宣传教育工作应该采取的对策
每个村子或者镇上组织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普及知识进农村的活动,与相关的教育结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将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学生平时学习和教育的一部分,也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传播的优势,将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新闻媒体中进行播放,这样人们才能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中潜移默化的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
对于农村民警的各种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如果民警能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那么对于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将会奠定一个非常深厚的基础,并且宣传范围将会大大增强。鉴于这一点,我们相关部门应该提升民警的综合素质教育,对他们进行相关知识以及工作的再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林芳.如何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J].福建农机,2010(02):12-16